协会章程
南京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real estate asscoiation 缩写:NREA)。简称:南京房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南京房协是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物业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房屋设计、自管房单位以及房地产产业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播政府的政策意图;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自律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南京房地产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大光路49号,邮政编码:2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管理立法等建议;
(二)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组织举办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等专业培训,举办各类讲座和论坛,提高房地产行业队伍素质;
(三)在政府和行政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行业内的竞赛、品牌推介、展览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开展咨询服务;
(四)在政府批准和授权下,制定或修订行规行约,并监督、维护行业的秩序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五)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传递国内外房地产信息。
(六)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房地产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十)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南京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物业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房屋设计、自管房单位以及与房地产产业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报会长签批通过,向全体会员通报;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和资料;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会员内部发生变动如法人、对接人、地址等变化主动告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会员代表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指定的代表。会员代表资格随法人代表的更换而自然更替。会员单位可推选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增补和调整理事,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四年。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理事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支机构。各专业分支机构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各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开展调研、交流等活动,推动工作。各专业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处理本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各专业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须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收入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审计,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8日南京房地产业协会第29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