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建筑影响城墙保护 应限期改造拆除

如何立法保护城墙,一直备受关注。昨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南京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不同,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是,对于城墙沿线的建筑限高和超高建筑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城墙沿线建筑严格限高,遗址、遗迹段不超12米

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草案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对于城墙沿线的建筑限高和超高建筑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的限高要求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有超高建筑影响城墙保护的,应限期改造拆除

城墙沿线现有的超高建筑该怎么办?此前的草案并没提及这一问题,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对改造、拆除的建(构)筑物依法给予补偿。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建设人承担。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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