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23〕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建邺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住宅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实施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细则适用于已纳入市、区统一“房源超市”展示系统的住宅房屋、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房源筹集、“房源超市”建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根据市房产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公示房票安置房源,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放弃房屋安置奖励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七条 房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区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和批准号、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票面金额、有效期、实际购房人信息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八条 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第九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可申请核发房票。房票申请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人填写《建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申请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后开具房票。征收共有权房屋开具房票人,由共有权人先协商一致确定开具房票人,再按流程规定核发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与他人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商品房,按照房票使用人占有房屋份额的对应金额使用和结算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购安置房,需符合本市安置房申购政策。
第十条 房票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被征收人应交还房票,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不予核发房票。房票发出后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撤销房票。撤销房票应通知被征收人并公告。
第十二条 房票遗失的,被征收人在将遗失房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书面申请补发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后补发房票。房票缺损影响使用的,被征收人可书面申请补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原房票作废后补发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补发房票作出补发注记,补发房票有效期和原发房票有效期一致。
第十三条 房票持有人购买期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 50%的款项,商品房交付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 50%的款项;房票持有人购买现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商品房后,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奖励标准如下:(一)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栖霞区百水、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购房奖励。 (二)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其他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 (三)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四)本区被征收人持本区核发房票购买本区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在上述第(二)、(三)项奖励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
第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结算申请经审核后及时结算。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实际购买人身份进行核对,结算时需提供加盖房票专用章的本区核发房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等资料。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补充资料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购房后,房票有余额的,可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的书面申请后,应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存单方式将余额与房票使用部分购房奖励退还被征收人。
第十八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协助做好涉及房票的合同争议、办证服务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自管住宅公房承租人参与房票安置可以参照本暂行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细则适用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解释权归属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细则2024年4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适用于在此期间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
来源:建邺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