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细则》的通知
软件谷管委会,南站综管办,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各垂直管理部门: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要求,完善区内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区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各实施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本区征收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房票资金专户),各出资单位应按区房屋征收部门所核发房票票面金额及奖励拨付专户资金,保障房票资金充足到位。
第三条 房票安置房源筹集、安置房源超市建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本细则适用的本区安置房是指本区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适用的本区商品房是指由本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自愿报名参与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原则上是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
第四条 区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公示房票安置房源。信息提供单位、网站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放弃房屋安置奖励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六条 房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和批准号、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票面金额、有效期、实际购房人信息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房票应加盖房票安置专用章,未加盖房票安置专用章的房票无效。
第七条 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赠与、套现。房票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可申请核发房票。
房票申请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人填写《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申请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后开具房票。
征收共有权房屋的,由共有权人先协商一致确定开具房票人,再按流程规定核发房票。
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购安置房的,需符合本市安置房申购政策。
第九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被征收人应交还房票,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的,不予核发房票。
第十一条 房票遗失的,被征收人在将遗失房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书面申请补发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后补发房票。房票缺损影响使用的,被征收人可书面申请补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原房票作废后补发房票。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补发房票作出补发注记,补发房票有效期和原发房票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 房票只限于被征收人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房票开具后,需变更购房人姓名的,由被征收人提请变更申请并交回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票登记购房人信息作变更登记,房票有效期不变。
被征收人与他人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商品房,按照房票使用人占有房屋份额的对应金额使用和结算房票。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栖霞区百水、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10%的购房奖励。
(二)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其他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
(三)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
(四)本区被征收人持本区核发房票购买本区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在上述第(二)、(三)项奖励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人票面金额使用部分不超过5%的购房奖励。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第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结算申请经审核后及时结算。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实际购买人身份进行核对,结算时需提供加盖房票专用章的本区核发房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等资料。
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补充资料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
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购房后,房票有余额的,可及时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的书面申请后,应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存单方式将余额与房票使用部分购房奖励退还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奖励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协助做好涉及房票的合同争议、办证服务、信访处理、维稳等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房票安置期间,如该征收项目的安置房组织选房,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参加房票对应征收项目的安置房选房。被征收人放弃房票或房票到期仍未使用,被征收人补选对应征收项目的安置房。
第十八条 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自管住宅公房承租人参与房票安置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适用在此期间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
来源:雨花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