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房票持有者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征收安置房、商品房(含住宅、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

  第三条 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经审核后统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房票的格式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规制。房票为-式两联(存根联、结算联),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

  第六条 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

  收人,在提供购房意向书等相关凭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第七条 房票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协议执行

  第八条 房票结算后的余额可以向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兑付。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栖霞区百水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 10%的购房奖励。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区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 10%的购房奖励。

  (三)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购买本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 10%的购房奖励。

  (四)购买本市其他区房源的,按照相应区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适用于在此期间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


     来源:栖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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